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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疫情防控】晋中市委网信办郑重提示:理性面对疫情,不传谣、不信谣、不造谣 !

发布时间:Jan 31, 2020 | 作者:


当前,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正牵动着广大市民朋友的心。多数网民依据事实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疫情防控线索,但也有极个别人在网上炮制、传播、散布谣言,误导公众,激起恐慌情绪,影响社会稳定。造谣传谣者依法受到惩治,给大家再次敲响警钟!

案例一:

2020年1月24日,微博用户“Un1*****0262”发布“太谷二院有一例疑似的,太谷的兄弟姐妹们也要做好防护措施了经公安民警调查了解,该网民从网上听信不实言论后在微博中转发相关内容。随后,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教育,要求监护人对其严加看管。该网民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后,及时删除相关博文,保证今后不评论、不转发不实信息。

案例二:

2020年1月26日,新浪微博网民“****的忧伤”发文“去晋中两例新冠肺炎,也不说是晋中哪,患者去过哪些人流密集场所。抄抄人家陕西的作业不行吗?经查,该言论为网民王某所为,公安民警迅速对王某行了批评教育,王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后,主动删除贴文。
案例三:
2020年1月24日,有QQ网民称“全国教育局通知:1月22日晚因新型冠型肺炎病毒原因,各省校停课至3月20日之后,点击链接查看各校停课时间。经查,该信息是乔某在网上看到后转发到QQ群的。经公安民警教育训诫后,乔某认识到自己言行的错误,表示不再发布类似负面言论,并写下保证书。

造谣传谣的有关法律规定

1.网络谣言刑事处罚的有关规定

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:“制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
2.网络谣言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

如果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,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,尚不构成犯罪的,要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规定给予拘留、罚款等行政处罚。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5条规定: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(二)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;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”

3.网络谣言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

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,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,要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。

微信散布疫情谣言

或被永久封号!

1月25日,微信安全中心对外发布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谣言专项治理的公告》。

公告称,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正在全国各地持续传播,引发社会广泛关注。与此同时,各类“网传”、“听说”类谣言信息也不断刺激着大家的恐慌情绪。

网络谣言制造虚假事实,恶意传播不实内容,不仅破坏用户的正常使用体验,严重者甚至通过散布恶性信息,扰乱社会秩序,已属于触犯法律行为。

为此,微信引进了专业的第三方辟谣机构,对平台中的谣言进行辟谣;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《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》《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》等相关协议规范,对违规的信息内容进行删除处理,并视其违规程度对违规帐号进行阶梯式处罚:包括但不限于对帐号或帐号功能进行限期或永久封禁处理。


为维护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,营造打赢抗击疫情阻击战的良好网络空间,晋中市委网信办特此提醒广大网民朋友:要自觉远离网络谣言,珍惜话语权和转发权,不断增强对谣言的鉴别能力,培养“网络道德”,坚决斩断网络谣言传播链。对影响社会稳定、破坏公共秩序的虚假信息、有害信息、违法信息,要积极检举揭发,消除谣言产生温床,构建绿色、健康的互联网生态环境。


(信息来源:晋中发布